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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

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

**摘要**:釋真光法師闡釋真正的自由:並非為所欲為,而是自願依道德、和諧而生活。自由是手段,幸福才是終極目標。

## 自由就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嗎?

每年歲首,真光法師常會選擇一些看似十分入世的題材,與佛弟子分享。其中之一便是「自由的意義」。法師首先提出了許多人正在追求的普遍定義:

「一般來說,自由就是我們能做自己想做的事。這叫做自由,對嗎?對人而言,能做自己想做的事,就被認為是快樂、是幸福。」

但事實真是如此嗎?法師舉例說明:如果人人都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我們就會侵害他人的權益。例如看到別人園子裡的果子好吃就想摘,或把路邊的泥土拿回家蓋房子——這些都會觸及社群大眾。

## 人的本性並非離群獨居

法師強調:「如果我們想做什麼就做什麼,必然會觸及他人的權益。」我們不是獨居在荒島上,而是生活在群體之中。因此才有了法律。法律不是用來束縛人,而是為了保護所有人的權益。

法師講到蓋房子的事:即使是自己的土地,蓋房子也要申請許可,因為必須確保鄰里的安全與景觀。又如騎車:若想怎麼騎就怎麼騎,警察馬上就會傳喚。由此可見,「想做什麼就做什麼」是完全錯誤的觀念。

## 法律越多,自由越少——關鍵所在

法師分享了一個耐人尋味的觀察:「正是那些我們所謂最文明的國家,往往是法律最多的國家。而法律最多,自由是多了還是少了呢?……法律越多,自由就越少;法律越少,自由就越多。」

法師舉了國外的例子:門前草坪不得太高、垃圾必須依規定丟棄,甚至有的國家還立法強制每人三天必須遛一次狗。生活在層層法律條文的包圍之中,真正的自由顯得極其脆弱。人民被規範在最微小的舉止裡,彷彿走進一座巨大的監獄。

## 真正的自由在於心靈

那麼,什麼才更可貴?法師認為,幸福不在於能做自己想做的事,而在於自己主動選擇做對的事,不受強迫。法師講了一個故事:有個孩子對父親說:「我這個身體,想不想吃飯是我的自由,爸爸不要有意見。」法師問:這樣說可以嗎?不可以。因為身為子女,就要對家人有感情、有責任。孩子應該自己想到:如果我不吃飯,爸爸媽媽會擔心。於是孩子走向餐桌,這是一個自願的決定,既是自由,也是道德。

「既是自由又是道德,那就是幸福。但如果有一條法律規定:十一點三十分全家人必須到齊吃飯,誰不吃飯就去跪香——這樣還有道德、有自由、有幸福嗎?沒有。」

當一件事變成法律,它就失去了自願之美。而當我們出於愛心自覺去做,那才是真正的自由與幸福。

## 自由只是手段,幸福才是目的

法師肯定地說:「自由民主只是通往幸福的手段而已。幸福才是最終的目的,幸福才是理想,是最終的目標。」

人類歷史經歷過許多制度:君主制、民主制……沒有任何一種制度能保證幸福。有些朝代因君王賢明,如李太祖、黎聖宗,人民便安居樂業。也有些自由民主的國家,人民卻上街示威反對政府。決定一切的,不是自由或法律,而是人的道德與福報。

## 結語:幸福是自願地行善

法師提醒我們,不要盲目追逐模糊的自由概念。要往內觀照自己的心,修養道德,多行善事。當每個人都懂得為大眾的利益調整自己,我們就能獲得真正的自由與恆久的幸福。

正如法師所說:「正是因果業報,決定了一個國家是幸福還是不幸福。」所以,不要向外尋求自由,而要往自己的心靈深處尋找自由。這就是法師在新春之際,給我們的訊息。

本文由 AI 从越南语原文翻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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